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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裁判文书使用“个性化语言”要有“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46 正义网

  北京丰台区法院将针对当事人文化程度采取“个性化语言”制作裁判文书,对文化水平较高的当事人或单位当事人,应当运用法言法语,讲透法理。对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普通老百姓,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当事人或文化水平较低的外地当事人,应当注意用平实易懂的语言叙事说理,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加强情理、事理的解释。(7月4日《北京晨报》)

  裁判文书是司法文书中的核心部份,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她不仅对执行法律、阐明法理、息讼止争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折射出通过法官所制作的裁判文书体现的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重要作用,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不仅要求裁判文书能够做到主文表述完整、明确、周延,文中没有错、漏、别字和语法错误,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全面、具体,而且要求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能够从事实上、法律上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说理透彻,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文字简洁流畅,能让人看得懂。

  北京丰台区法院针对当事人文化程度不同,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采取“个性化语言”,这无疑是裁判文书改革的一大进步,不仅能让不同文化层次的当事人对纷争事实的裁判弄得清楚、看得明白,而且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但是也不能千篇一律地对每份裁判文书都使用“个性化语言”,而是要有一个“度”,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因案、因事、因人、因情而定。因案,就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而定,能完全彻底解决的则不一定非得采用“个性化语言”,而是言简意赅地作出论述和判决;因事,就是根据案件的事实使用“个性化语言”,如果案件事实不涉及到道德伦理范畴,也就无须使用“个性化语言”;因人,就是因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这就要考察当事人的文化修养、心理承受能力、接受程度而如何使用“个性化语言”;因情,就是要了解当事人之间引起诉讼的原因,在裁判文书中使用“个性化语言”更能有利于纠纷解决而不会引起岐异的。但不管在裁判文书怎样使用“个性化语言”,都要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即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权威,有利于裁判文书的功能得以全面实现,有利于止争息讼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的裁判文书更趋于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要求念,不再是一些冷酷无情的白纸黑字,而是在裁判文书中融入了情理和法理,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因此,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归于好,而且还可以载入司法史册,成为佳句、佳话、佳作;如果是单纯为了追求使用“个性化语言”而勉强为之,则有可能使当事人或其他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仅当了裁判员,而且也当起了运动员,不但不能使当事人息讼止争,相反还会引起矛盾激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程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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