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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石峰区检察院创新理念切实服务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10 红网

  石峰区是株洲工业的主要聚集地,辖区内各类企业600多家。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石峰区检察院紧密联系检察业务,认真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和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自觉增强“融入、服务、促进”的观念,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履行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突破口,为营造石峰良好的投资和执法环境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提高服务意识,做到“三主动”

  

  一是主动融入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今年以来,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企业服务年”活动,该院党组将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提出了“起点要高,部署要快,特色要新,措施要实”四个具体要求,赋予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新内涵。二是主动转变执法理念。“发展要有新思路”,该院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提出要主动转变执法理念:即要从把打击和服务割裂开来的观念转变到打击、保护、促进有机结合的观念上来;要从单纯办案的观念转变到讲究办案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观念上来;要从被动服务的观念转变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延伸服务的观念上来;要从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转变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观念上来。并以此指导、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三是主动开展服务企业调研。该院始终把“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党组一班人带头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通过13个对口企业联系点,适时召开研讨会、座谈会。2004年以来,该院围绕“服务国有企业改制”、“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布置了专门的调研课题,分解到每个科室、部门,进行专题调研,产生了一批调研成果。

  二、保护合法权益,做到“三注重”

  

  该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正确把握好办案与服务的关系,既注意克服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又坚决防止离开职能去“服务”大局的错误做法,积极探寻依法打击犯罪与服务经济大局的结合点。一是注重打击危害企业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的案件。该院坚持加大对国企、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2004年以来,该院审查起诉案件514件1013人,其中涉及侵犯企业利益案件有154件325人,占到30%。如今年2月份,石峰区院主动提前介入邹楚堂等人共同诈骗株洲电厂煤款100多万元案,仅用3天时间就协助公安机关将这起诈骗案件予以侦破,避免了该厂价值上千万元的煤炉报废。2004年以来,该院查办在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达31件38人,占立案数的86%,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二是注重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民行检察部门是与经济领域最为贴近的检察业务部门,该院在开展民行检察业务活动中通过办案,主动服务,积极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公正和诚信氛围。如江苏常州飞机制造厂与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今年2月申诉人江苏常州飞机制造厂向我院提出申诉,承办人员迅速调阅了全部卷宗,认真查找了有关证据资料,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在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于是该院一方面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另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把好案件事实关,正式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当月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通过息诉和解,从而化解了矛盾,为企业消除了负面影响。三是注重优化办案手段及效果,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该院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传统办案模式,把维护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作为执法办案的一项工作重点。如去年以来,辖区企业发生多起内部职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盗窃厂内物资的恶性案件,价值少则上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该院及时对相关嫌疑人作出了批捕和起诉决定的同时,以此为切入点,及时把案件情况在各企业中进行通报,深入企业总结发案原因,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有关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32条,对企业职工开展了上十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延伸服务举措,做到“三落实”

  

  一是落实保护举措。该院建立了突发事件预警网络,对影响企业发展和稳定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疏导、处理,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对于不在管辖范围的,告知其管理机关,并做好说服工作。属于管辖范围的,则认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群众,平息了许多因不必要的误解而引起的纠纷和冲突。今年3月,该院受理了原湘氮银塑实业有限公司叶青林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资产一案。根据职工反映该公司领导叶青林等人于2003年趁公司改制之机侵占公司数百万元资产,举报的问题达20多项,该公司部分职工曾准备集体跳楼,此事惊动了市里甚至省有关部门。因此接到此案后,该院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着手展开调查,先后走访了10余家单位,询问了20多个证人,获取了100余份书证,对举报的问题都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叶青林等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决定不予立案。为将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彻底排除,该院没有就事论事,而是联合区有关部门一起将该案的查处情况、处理结论和法律依据耐心的地向职工解释说明,职工对此表示理解,并当场表示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不再采取过急行为,从而维护了企业的稳定,保护了守法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二是落实服务举措。该院注重加强与各企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其在投资立项、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其对法制保障的要求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注意掌握经济领域的法律和政策,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发展上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增强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落实约束举措。在查案过程中,认真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一系列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委、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中的各项要求,该院提出“八个不准”:不准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准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吃、拿、卡、要,不准向企业乱拉赞助、乱摊派,不准占用企业资金和交通通讯工具,不准让企业支付本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消费活动、不准在企业兼职或挂名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对干警违反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的,及时严肃查处。

稿源:红网 作者:付伟、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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