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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万龙公司认罚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47 红网-三湘都市报

  

张家界万龙公司认罚12万

  7月4日,张家界龙王洞,在售票窗口买票的游客很少 记者 付希华摄 ■本报特派记者 曾辉

  本报7月4日讯“张家界市龙王洞景区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扰

乱了张家界旅游市场秩序”,今天,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就龙王洞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此前,当事人张家界万龙旅游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代理人因为龙王洞低价倾销接受了该市物价局12万元的罚款决定。该公司今天在听证会上表示,龙王洞景区只违反了政府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的规定,并不构成商业贿赂,拒不接受该市工商局19万元的罚款处罚。

  承认是低价竞争

  2006年5月31日,张家界市物价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书显示,2005年1月-12月期间,万龙公司“以低于门票价格59%%的优惠幅度销售门票7.67万张,共计165.1万元”;2006年1月-3月期间,“以低于门票优惠价格75%%的优惠幅度销售门票2.65万张,共计32.39万元”,以上两项均违反了张价字(2004)54号文件的优惠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门票价格20%%”的规定。并且,在2006年3月30日张家界物价局检查时,龙王洞售票窗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对于物价局的处罚,万龙公司代理人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表示,接受物价局的处罚。但是,当事人的低价竞争并没有构成商业贿赂,对张家界市工商局罚款19万元的处罚不予接受。

  是折扣还是回扣

  听证会上,调查人举证指出自2005年5月份开始实行了龙王洞门票统购政策,分别与多家旅行社及其下设部门签定了30多份统购合同,合同均约定旅行社可凭《观光通知单》和《团队行程单》输送游客。实际操作为导游带团去龙王洞,凭旅行社开具的《团队接待通知单》在龙王洞景点售票窗口换票入洞。按照统购政策,旅行社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输送一定量的游客前往龙王洞,龙王洞给予不同的价格政策。

  据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万龙公司代理人辩称,在与旅行社所签定的30多份合同当中,确有旅行社没有将门票价格满额支付给万龙公司,但这都属于万龙公司给予的价格折扣,并不是回扣。而且,这些费用用于旅行社对龙王洞的市场推广,属于龙王洞的间接市场投入。

  是否“账外暗中”

  张家界市工商局调查人在举证时却认为,合同双方以及万龙公司与导游之间的“折扣”并没有如实入账。因而,这是属于账外的回扣,万龙公司将高额的回扣通过各种方式返还给了旅行社和导游,从而购成了商业贿赂。

  据调查人举证,万龙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与张家界某国旅市场销售部签定了《龙王洞门票(区域)统购合同书》,约定一次性按52元/人购票1500张,计7.8万元。但实际上是票价为20元/张,票样为无票价的“旅行社考察券”。该笔业务当事人财务账目上无对应体现,属于账外暗中给予了不低于4.8万元的回扣。此类型的情况还出现在万龙公司与其他旅行社的业务往来上。

  万龙公司代理人认为不能因为账面上没有出现合同中规定的款项就认定是暗中行贿。这当中没有一个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如数支付统购费用,“都是欠款,当然在账目上没有体现出来”。

  调查人认为,这种回扣只出现在当事人与旅行社、导游之间,游客并不知情,是利己同时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账外暗中”的条件显然同时成立,万龙公司行贿旅行社和导游的事实成立。

  据悉,听证会后,张家界市工商局将形成听证报告,然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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