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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同命不同价的司法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02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刘武俊

  入城农民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医疗伤害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往往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种“城里人”比“乡下人”的命值钱,“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在河南得到

改善。据报道,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早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报道,目前在同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相差接近四比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2005年底,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将在河南省得到改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的消费或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河南省高院《意见》中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给全国其他地方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

  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出身高贵还是卑微,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在宪法上、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河南高法《意见》的出台具有充足的宪法依据,彰显了人生而平等的宪政精神。河南高法的《意见》对从司法上填平不平等的“城乡鸿沟”,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堪称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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