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合同约定随行就市 该依“何行何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02 法制日报

  【基本案情】

  个体户江某与绿园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绿园公司在一年内为江某提供50吨草鱼,并由绿园公司送货到江某处,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江某要货传真为准,价格以当时市场价格7元/公斤为基础,随行就市。此后,双方按7元/公斤履行了10吨。2005年3月2日,江某发传真给绿园公司,要求以7元/公斤的价格提供10吨草鱼,绿园公司以

其当地鱼价上涨为由,告知江某只能以9元/公斤的价格供货,而江某却以本地鱼价未涨为由拒绝。由于绿园公司未供货,江某遂以绿园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绿园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

  【分歧意见】

  针对江某的诉讼请求,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事先已经约定价格“随行就市”,绿园公司有权依市场价格调节决定价格,加之存在江某不肯按调节价收货的情形,故绿园公司不构成违约。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绿园公司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同于第二种意见。

  【法理评析】

  价格“随行就市”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对其解释应从文义入手,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来确定条款的本意,这就是合同法所确定的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对“随行就市”的文义解释,应当理解为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市场行情变高,则价格亦随之变高;市场行情变低,则价格亦随之变低。本案中,双方约定价格以7元/公斤为基础而“随行就市”,既是为了双方交易安全,也是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双方明知价格的可变性,并愿为此承担风险,是双方在考虑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但由于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而合同没有言明随何处的“行”,就哪儿的“市”,导致了绿园公司仅仅以其所在地的“行”、“市”,来决定江某应当接受的价格成了一面之词,而事实上绿园公司无权就此单方决定并强加于江某。

  “随行就市”参照的地点不明时,应以交货地点的行情标准来确定价格。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同样指出,有关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其价格应当以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价格行情为确定标准。由于本案存在约定不明且彼此事后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江某处,依法应以江某处的行情变化为依据。绿园公司的失误在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把随行就市的地点明确为绿园公司所在地。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附随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双方的人身或其财产利益,是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本案中,绿园公司在价格发生变化时,未尽通知义务,也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