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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02 法制日报

  2006年6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祸死者亲属状告山东省交通厅、枣庄市公路局等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道路设计缺陷造成惨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2002年12月5日15时,在枣庄市境内的枣木高速公路(枣庄至木石)后伏立交桥入口处,一辆当地的大货车因超限在枣庄市交通局稽查人员的押运下,调头逆行驶入高速公路时与

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成武县农机公司拉水泥的大货车相撞,造成这辆水泥车上的2人死亡、1人重伤。事后,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共赔偿死者和伤者21万多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交通局稽查人员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按说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应该到此结束,可是,死者亲属在事故处理中却发现了另外一个造成车祸的原因———这条高速公路的设计有缺陷!

  死者孙涛的叔叔孙报勤向记者出示了他收集的证据和法规。交通部在1984年公布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规定,“互通式立体交叉由跨线桥、入口、出口、加速车道、减速车道等部分组成”。1994年修改后的该设计规范更加明确地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等同主线衔接处,应设置变速车道”。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业内人士解释,“变速车道”是指车辆在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前的单独一段与主路并行的加速驶入或减速驶离的车道,以保证车辆能连续、安全地运行。

  然而,后伏立交桥双向驶入、驶离枣木高速公路的道口,都没有设计加速驶入或减速驶离的变速车道。特别是驶入车道与高速公路主行车道呈近乎“T”型状连接,车辆直接驶入主行车道,非常容易和主行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2006年6月底,记者来到“12·5”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确实如死者家属反映的一样,从后伏立交桥驶入枣木高速路道口处没有加速车道,车辆在直接驶入高速路主行车道时,只能全部占用该车道,确实容易与主行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

  其实,此处道口由于没有设计变速车道已经发生了多起重大交通安全事故。2002年7月25日21时,一辆兖州市人民银行的小轿车驶离出口后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12·5”事故死者亲属也向记者提供了此处发生的多起事故的线索。

  2004年7月5日,枣庄市公路局在给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的汇报中承认:“特别是店西路升为省道店韩路后交通量的增加,后伏立交桥附近交通事故增多这一实际情况多次向省厅、省厅局反映,引起了省厅、省厅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于2000年对枣木路的路面进行高速化改造,后伏立交桥现已列入今年的改造计划。”

  对于缺少变速车道的问题,枣庄市公路局解释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枣木路于1991年开始设计,1992年施工建设,1995年10月底建成通车。在建设过程中,1994年下半年《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被修改,但该路的主体工程已完成,无法变更设计。

  高速公路出入口缺少变速车道的危险性显而易见,可是,枣木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已有10年之久,后伏立交桥出入口没有变速车道的设计缺陷至今也没有消除。“12·5”交通事故死者的亲属在开庭前曾坦诚地告诉记者,我们是替死去的孩子索赔,同时也是希望通过官司促使被告尽快改变这个“夺命路口”的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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