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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飞车抢劫者拒捕,当场击毙”不宜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2:00 光明网
许海建

  为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长沙警方日前调动大量警力,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城区“两抢一盗”犯罪。其中措施之一就是,长沙市湘江一桥河西段挂出的写有“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字样的横幅。(6月29日人民网)

  飞车抢劫案件作案突然、防不胜防、逃窜迅速、销赃方便,而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危害很大,而且也已成为不少地方治安防范的重点,这无可厚非。但“

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把飞车抢劫者拒捕的犯罪成本加大到生命权被剥夺的地步,却是一种重刑主义的矫枉过正。

  从社会理性来说,大多数民众对飞车抢劫者是非常痛恨。但非常痛恨这种民意,并不是一定要以剥夺拒捕的飞车抢劫者的生命来迎合这种痛恨的。飞车抢劫者,如果拒捕,警察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这是有法律根据的。但“可以”使用武器跟“应该”使用武器是不同的;使用武器跟击毙,更是两个相差悬殊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飞车抢劫者固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飞车抢劫的犯罪表现形态多种多样,即使是按照最原始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类的逻辑,很多飞车抢劫者拒捕者也是罪不至死。直接击毙,显然就是罚过其罪。而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一件相当重大的事情,人命关天。从世界范围来说,好多国家都已经取消了死刑。即使在我国,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起诉程序的越来越严格的规范,都体现了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如果击毙就这么容易发生,那是一种对人类进步方向的倒退。

  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消灭犯罪,预防犯罪。从预防犯罪的效果上来说,如果这种以击毙来对付拒捕的飞车抢劫者成为常态,我们固然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程度。但我们还应该考虑一下,如此以来,犯罪分子横竖都是个死,是否会加大反抗力度,用车撞等方式与警察拼个鱼死网破,给警察带来更多的流血?

  加大打击飞车抢劫的力度是为了保障更多人民群众的安全,但如此规定下,必然逼着拒捕的飞车抢劫者成为亡命之徒,在被击毙的过程中,可能就会滋生更多的劫持人质等类的保命的违法犯罪,以暴力治理暴力,造成了暴力的升级。而或许,他们原本是只是想劫财而已,社会危害性本可以不这么大。如此以来,就背离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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