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积极赔偿是“疑罪从无”应有之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2:35 浙江在线

  1997年,31岁的张从明锒铛入狱,罪名是抢劫杀人;5年零9个月后,入狱2103天的张从明无罪释放。据称,这是河南首例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决的案件。然而,时至今日,距张从明被宣告无罪已时过三年半,检察院和法院的13万元赔偿已经到位,信阳市公安局和潢川县公安局仍“不愿赔偿”。

  尽管经历了许多曲折,尽管这个无罪判决来得多少有些迟,但张从明仍然是幸运的

,毕竟他获得了清白,他也“有幸”成为河南首例依“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案件的当事人。然而,从张从明案的诉讼过程和判决无罪后的善后过程看,“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是困难重重的,而这个理念在司法人员心目中的树立也是很不同步的。

  1997年9月1日,张从明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初,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同年7月,信阳中院再判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2月,河南省高院又发回重审;1999年6月,信阳中院改判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院又一次发回重审;2001年,信阳中院将此案移交潢川县法院,县法院判张有期徒刑15年。张从明继续上诉。2002年11月28日,信阳中院正式宣判张从明无罪释放。

  从上述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张从明案,在信阳中院与河南省高院之间几乎形成了“拉锯战”。信阳中院三次判死刑(其中一次死缓),河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不得已交县法院审理,仍然采取了“疑罪从轻”的原则判处15年有期徒刑,直到案发5年零9个月之后,才正式宣判张从明无罪释放,最终落实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当然,由“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无论如何也是一个巨大进步,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并不能仅仅止于宣判无罪,也不应止于宣判无罪。因为对于当事人受到长期关押的错案和冤案来说,宣判无罪只是实现“疑罪从无”的第一步,至此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完全的救济,因为接下来还有国家赔偿,只有积极及时地依法予以国家赔偿,才能够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积极及时地进行国家赔偿也是“疑罪从无”的应有之义。

  而张从明案的善后处理过程看,无罪判决已经作出三年半,法院检察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履行,赔偿金已经到位,而信阳市公安局和潢川县公安局的国家赔偿仍未到位,甚至相互推诿,不愿赔偿,这一方面暴露了公安系统内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仍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是不承认错误的一种表现。而公安机关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也意味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显然让“疑罪从无”原则大打折扣。

  看来,十年前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仍需相应的制度和观念来进一步保障。


作者: 李克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