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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设立这个卫生行政许可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25 浙江在线

  最近,上海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现制现售水实行许可管理,以加强现制现售水的安全卫生管理。今后,生产经营现制现售水必须依法申请卫生许可,严重违规者,将被有关部门取缔(《东方早报》7月5日)。读了报道,笔者认为上海六部门这个水卫生许可的设立存在合法性缺陷。

  因为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除国务院外,省(直辖市)政府只有设定一年的临时性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而上海的上述六部门只是市一级的直属行政机关,因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这些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法定的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所以在法律上,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上海六个部门所设立的上述相关许可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同时在法律上也是违法与无效的。

  还有要注意的是,我国之所以要颁布行政许可法,其立法目的就是要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以尽可能的压缩由行政权力的不当扩张所带来的寻租空间,进而以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自我国行政许可法与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类似上述的越权行政许可行为却时有出现,且远的先暂且不说,就拿今年6月的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的恢复“电调费”(电话预约费)收取为例,当社会公众对其收费行为提出质疑时,该公司却以8年前有市物价局许可为“挡箭牌”,素不知在此期间因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这个物价局许可在法律上早已应属无效行政许可。可让人感到迷惑的是,不但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电调费”在事实上仍照收不误,而且上海市物价局对此行为也默不作声。此中问题,不得不让人觉得是一个值得社会警惕的信号。

  当然,在此笔者在此并无意想否定上述上海六部门加强水安全健康监管的良好初衷。不过,对照胡锦涛主席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相关地方人大要及时对上述的行政越权行为予以监督。因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首先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倘不能做到这一点,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的建设可能就会是一句空话。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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