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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落实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昨日热议

  事件

  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还要对农民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按照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

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00%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制裁。(中国青年报)

  评论

  自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来,横到各相关部、办、委、局,纵到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实施意见》,长的洋洋万言,短的也有数千字。不夸张地说,全国上下如同织了一道《实施意见》网。有些地方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劳动管理这样的部门,少说也有两套以上:一个是配套上级制定的,一个是配套同级政府制定的。

  按理说,这样的大网,既坚实又立体,再也不会有漏网之鱼。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在前不久,一位女子为了8000元欠薪,无计可施之下,穿着内裤和拖鞋站在工厂门口。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劳动法》早有规定,现在只不过把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化了。为什么有的失职或不作为得不到追究,而只把法律和法规具体化,就能让人“欢欣鼓舞”?这要归功于一些《实施意见》制定技巧上。按照“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的一般规律,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并不难,你有几个部分、几多条,多少字,我就来个相应的部分、条数和字数。你怎么说,我也怎样说,或改写、或原文照搬,浑然天成。这样的“落实”又有何用? ——樊艳兵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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