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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是媒体正当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55 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个人文集)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这一表示,重申了新闻媒体有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权利,澄清了前些时期人们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出台后,媒体不能再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担心。在我看来,这一表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充分说明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媒体的存在对于监督政府与实现民众的知情权,都是不可或缺,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是媒体正当权利,政府必须保障媒体这种权利是一种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然而,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的出台,是否真正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却是值得质疑。

  因为,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必须急需澄清,否则就不能达到防止媒体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而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效果;反而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以达到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目的的工具。

  第一个问题是,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是由那一国家机关来制定。我注意到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强调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表述,地方政府根据草案完全有权制定规定来随意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就是指这一规定是指由国家来制定,也必须明确由国家的那一机关制定,是由国家部委,还是国务院抑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像规定媒体义务的这种“规定”,就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开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而不宜于国务院所属部委加以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什么。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那么,在有关机关制定的“规定”中,是不是可以限制媒体对于任何突发事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报道,否则就是“擅自发布”?这些“规定”是必须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还是必须从限制新闻自由的立场,以“不可以报道为原则,可以报道为例外”,这些都必须在草案中加以明确,否则就可能在有关机关实际制定“规定”时,走向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反面。

  第三个问题是,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明确确定。因为,对于所谓“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不加以明确规定,在有关国家机关实际制定“规定”时,完全可能对于媒体的报道上纲上线,从而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样的解读,仍然没有细化“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也只是他个人的解读,并没有在草案中明确规定,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定”时也可以完全不予以遵循。

  所以,我期望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能对草案第57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回应,按照保障新闻自由原则进行修正,以保障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正当权利。否则汪永清所说:“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就会成为无本之源,因为媒体在地方政府任意制定的种咱限制媒体报道权利的“规定”面前,何从有能力进行揭发呢?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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