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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 :“以租代征”式违法占地必须坚决制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6:11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7月5日电 “以租代征”式的违法占地必须坚决制止

  新华社记者李丽静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日前表示,目前我国土地违法面广量大,花样迭出,其中“以租代征”形式的土地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这种“偷梁换柱”的伎俩,正以一种

新的形式破坏着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侵犯着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警惕。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设“工业城”“世纪广场”“商贸城”“产业基地”等,将大量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近期,国土资源部在河南安阳和山西太原分别查处了四季花香生态园和万水物贸城、太原富丽装饰有限公司非法租赁农民集体耕地案件。河北晋州市政府租用晋州镇东关村村委会土地120亩建绿地广场,村委会和政府部门签订租地协议时,遭到村民强烈反对,村民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晋州市有关部门以每亩增加100元租金的方式,非法占用了这块耕地。

  “以租代征”在一些地方能够蔓延开来,同一些政府官员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由于这种形式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在地方政府千方百计谋取政绩、追逐利益之际,“以租代征”成为一些地方应对国土资源管理高压态势的权宜之计。

  “以租代征”使一些地方有条件推行“造城运动”,变相设立和扩大开发区。这种巧立名目的非法占地行为,使失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大量耕地资源被乱占滥用,在不知不觉中流失了。

  对于“以租代征”,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此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农民集体组织签订租地协议,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用地者而言应属非法占地,对出租方则属于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从重处理。

  国土资源部决定从今年6月中旬起,开始清理“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行为,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合力努力下,“以租代征”这一变相的违法占地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扼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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