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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玉良交通肇事后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6:5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7月5日电(记者刘海)交通肇事后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但肇事者拒不参加调解也不承担伤者医疗费用,还想方设法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这名交通肇事者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成都市崇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成都市崇州法院介绍,2004年3月,崇州市怀远镇农民骆玉良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陈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承担主要责任。

  事后,骆玉良拒不参加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不承担陈某的医疗费用,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经商,带着妻子、儿子到外地租房开饭馆。受害人陈某提出诉讼后,因骆玉良下落不明,崇州法院经公告后,缺席判决骆玉良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2005年8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法院执行人员经多方查找到被执行人骆玉良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向陈某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款3万余元,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骆玉良与妻子于2005年10月1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商定将一楼一底的房屋和家电等全部财产送给已成年的儿子,骆玉良同时还要负责偿还一万多元的债务。

  骆玉良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据此,崇州法院认定骆玉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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