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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江南时报:建立治安法庭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6:55 浙江在线

  笔者发表的关于收容遣送的观点,引来了许多令人敬重的学者和评论家的关注。除了少数学者注意到作者不是为已经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之外,其他许多好心的学者和评论家都以十分克制的态度对我的观点提出批评。

  其实,笔者的核心意思非常简单,那就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面对公共利

益,学者不能各执一端,而应该寻找相对保守但是比较稳妥的解决方案。

  建立治安法庭,强化司法审查,是解决问题比较妥当的办法。

  治安法庭不是公安机关设置的执法机构,而是由法院行政审判庭派出的司法审查机关。公安机关必须随时将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提交治安法庭,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如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那么首先应该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请治安法庭进行审判。

  目前全国人大常务会议正在起草《违法行为矫正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过去劳动教养制度中缺乏司法审查的内容。

  《违法行为矫正法》旨在解决轻微违法的问题,通过采取强制教育、有限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减少违法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违法行为矫正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条件提高罢了。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收容遣送既符合人道主义,又具有可行性。收容遣送就是在公民一时无助,拒绝接受救助机关的救助,采取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构成损害的情况下,责成公安机关向治安法庭提出收容遣送的意见,由治安法庭主持法庭调查、辩论,在征求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地政府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由被收容遣送人员所在地政府将违法行为人护送回原籍的制度。

  有人认为,少数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不可能承担外出人员被收容遣送的执行责任,因为那样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破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流浪乞讨人员不等于违法公民,只有在一时无助,拒绝社会救助,同时实施盗窃、抢夺的违法行为时,才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提请收容遣送。绝大多数欠发达地区的公民虽然贫困,但决不会违法犯罪。如果假设缺乏生活来源的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人,那是对他们的侮辱。

  笔者在进行司法调查的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听到过基层治安干警的抱怨,他们对那些经常实施小偷小摸行为的公民无可奈何,在行政拘留期满后,这些人还会流落街头,实施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采取收容遣送的办法,交由被收容遣送人员所在地政府机关加以管护,那么社会治安可能会好一些。此次关于收容遣送的讨论,可以提醒立法机关在制定《违法行为矫正法》的时候,认真考虑增加收容遣送、社区服务等强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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