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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问责助力义务教育制度纠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8:00 光明网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次修订的核心,用委员们的话说,是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问责制,使一直以来囿于法条字面,而无明确权责的《义务教育法》,厘清了责任主体,以此督促各级政府,助力解决当前广为诟病的失衡发展和教育不公问题。

  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中对于义务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经费问题,作了责任清晰的划定。法律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并且明确提出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资金的保障上,负有统筹落实之责。对于长期缺位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该法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认为,此次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到各级地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义务教育法》颁布20年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而此次修订适时引入政府问责,将当前义务教育的再发展委于政府一身。不可否认,当前的义务教育现状,呈现出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的两个二元状况,致使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目标陷于制度困局。这其中,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累积的发展差距,义务教育发展在各级政府问题治理中的排序现实,社会流动对原有教育格局的巨大冲击,以及财政经费开支不断增长的需求,都使当前的义务教育,全然不能依靠简单的口号与意识重视,而迫切需要制度性的纠偏。其中郁结的问题,尤以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与不平等现状亟须救治。

  即使是在2005年GDP突破两万亿元大关的广东省,仍然普遍存在着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不少学校负债运作,全省中小学教育债务高达73亿元。一方面是城市重点学校,学生在拥有空调、直饮水设备的豪华教学楼上课,另一方面,广东至少还有20万名中小学生在危房中读书,一些农村学校为省电费教室光线不足也不敢开灯,夏天气温高也不敢开风扇。这种情况不独广东才有。所谓教育不公,已经相当突兀。与此同时,同在城市的不同学校之间,“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教育资源分配的巨大落差,引发了经久不衰的“择校大战”,由此滋生的教育腐败与增加的民众负担,使得“上学难”成为困扰普通百姓的大问题。基于此,此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诸多方面,同时,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今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

  《义务教育法》的全面实施,于个体,关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切实保障;于社会,系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长远大计,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即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标语刷遍城乡,“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的口号振聋发聩,今日义务教育发展所遭遇的种种问题,仍然不可小视。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此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再次以行政问责的引入,将问题的解决鞭策于政府一身,务必使各级政府官员在责任风暴的强势吹刮之下,真正使义务教育的全面落实付诸诚恳行动。新法之效,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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