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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你问我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0:00 东南早报

  以案说法之法律解答第9期

  □早报记者黄墩良

  早报开通法律咨询热线0595—22617110,广大读者纷纷打电话询问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此,早报邀请李金泉律师进行解答。

  关键词

  人身损害

  问:人身损害事发当时没有发现,过了一段时间后才确诊的,请问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

  答:《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关键词

  房屋漏水

  问:交房后,房屋漏水,严重影响我家的日常生活,如何是好?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你可以请求售楼方修复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词

  商业秘密

  问:什么样的信息才算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键词

  违约金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否要求减少?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键词

  医疗费索赔

  问:甲学生在火车上抓小偷时被刺伤,该学生买的是半价学生票,能不能向铁路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

  答:可以。《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甲学生受伤既不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不是其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问:家庭暴力应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虐待罪呢?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键词

  执行

  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可否请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答:应当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属于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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