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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专用合同”是“护身符”还是“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0:16 红网

  7月4日《工人日报》刊登一篇正面报道《陕西宝鸡为农民工量身定做“护身符”》,宝鸡市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为他们定制了《农民工专用合同》,分别对工资支付、工伤处理、人身安全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已签订《农民工专用合同》5000多份。

  该报道介绍,由于有了《农民工专用合同》,“现在农民工来宝鸡市打工心里越来越踏实了。”对此说法,笔者心存疑虑,当晚约请了在南京建筑、商店、纺织、餐饮、印刷

、冶金、保安业打工的苏北老家的8位农民工朋友,让他们看看这篇报道,谈谈想法。结果他们一致表示:要签就签一视同仁的劳动合同,决不签这种歧视性的《农民工专用合同》!我认为,我这几位老乡说的不无道理,《农民工专用合同》的确不宜实行。

  积极地不断缩小和化解“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在城市中,我们则要着力消除和化解由“城乡二元结构”所衍生的“城市二元化”,即农民工“二等市民”、“二等职工”的现象,让农民工平等地融入城市和用人单位,一视同仁地享受市民和职工待遇。按照现行的劳动法规规定,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就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依法享有与其他“城市工”相同的政治、经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而不应因为是外来人员和外地户籍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既然如此,那农民工就应该与其他“城市工”一样使用通用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工专用合同》,与其说是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护身符”,不如说“另类市民”、“二等职工”的“紧箍咒”,不如说是歧视的标签、屈辱的徽志。它有悖《劳动法》精神,违背劳动用工的“一视同仁”、“平等公正”的原则。农民工一经签订这种“专用合同”,其“二等职工”的身份便呈“显性化”和“合法化”,即便不从违法违法的层面上谈,单就心理感受来说,也很难让人接受和容忍。

  我们不否认《农民工专用合同》的设计者的初衷是良好的,目的是想维护农民工权益,解决他们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的特殊难题,但客观效果事与愿违。如果我们切切实实地把农民工当“正式职工”来对待,与其他“城市工”一视同仁,现行的劳动保障法规既然可以保障得了“城市工”,也就可以保障得了农民工,没有必要为农民工单独定制专用合同,问题出在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一到民工身上就变味走样了。在社会保险、建设领域用工报酬支付等方面,农民工尽管有一些现行规章制度难解的问题,这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性文件予以规范和解决,况且通用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设有补充条款项目,并不是实行《农民工专用合同》的理由。譬如女职工在许多方面需要特殊保护,我们并没有采取《女职工专用合同》的做法,都是以法律或法规性文件规范,处理农民工的问题也应是这个道理。

  总之,实行《农民工专用合同》弊端多多,还是慎重缓行为好,免得适得其反,把事情搞得更复杂更糟糕。

稿源:红网 作者: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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