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富翁善举期待公共慈善制度催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0:16 红网

  这两天读到一条恐怕要令不少国人瞠目结舌、不少中国富翁汗颜失色的消息:美国第二大富豪沃伦•巴菲特6月26日宣布将他在美国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近370亿美元资产捐给5家慈善基金会,成为美国和世界历史上最大一笔个人慈善捐款。上周宣布大额捐款时,巴菲特表示,他剩余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股票还会用于慈善事业。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巴菲特剩余的7万多A级股价值近70亿美元(7月4日《扬子晚报》)。

  中国富翁“为富不仁”“举世闻名”乃当下不争事实,从中美对比反差中略见一斑。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者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中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四百分之一。目前,美国共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金有67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9%,2003年美国人捐赠2410亿美元给慈善公益机构,人均善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而中国目前非营利组织28万个,善款占GDP的0.05%,2002年人均善款0.92元,占当年人均GDP的0.012%。中国每年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中国志愿服务参与率按目前4000万人计算,为3%,而美国为44%。

  英国经济学院专家理查德•莱亚德以巴菲特的巨额捐款善举为例,在最近进行的一项心理研究中发现,给予比获得更能给人带来幸福。数据显示,一旦你的年收入超过1.2万美元,资产增加就不再带来生活满足感。比如,从1958年至1987年,日本人人均收入翻了5番,但人们幸福感并没有相应增加。这说明,道德伦理和社会心理并非“为富不仁”本因和原罪。事实亦然,对中国富翁“为富不仁”现象,国人多从道德伦理和社会心理层面加以诟病,然而,面对“四面楚歌”,富人们却表现得“任凭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一个奇特世象是:随着这几年富翁财富滚雪球和富翁俱乐部成员递增以及来自社会公众的广泛诟病,富人的社会责任和慈善举动非但未有好转和改观,有的地方反而愈加严重。

  邓小平说过,有了一个好的制度,好人可以充分做好事,坏人无法做坏事;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好人不仅无法做好事,有时还会变坏。在我看来,将这段话用在富翁善举上就是:有了一个善的公共制度设计,可以促进富人向善,没有一个善的公共制度设计,富翁无法向善甚至相反。许多头顶乐善好施“圣光”的慈善家,他们的“菩萨心肠”并非与生俱来,公共制度的促善作用功不可没。以美国为例,比尔.盖茨在事业甫成时,并没打算让贫困者分享他的财富,哪怕是面对雪片般的求助信和父母的劝说。他那时认为,自己每天发奋工作,经营好公司,就是回报社会。显然,在美国这个崇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社会里,富豪们思想境界的“升华”,自有多种原因。至少,对于务实的巨富而言,税收制度就是促使其“从善”的一个重要客观外因。有人这样比喻:卡内基为美国的慈善事业下了一只蛋,盖茨把它喂成了一只鸡,其饲料则是税收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高额累进的,但是建立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却可以减免税负,捐出多少钱就能在所得税基中相应扣除多少。另外,国家还对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给予大幅减免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高回报。有统计表明,税收制度对慈善事业的倾斜,导致美国一半以上的慈善捐款都源于个人。人们借此减少了收入损失,享受了助人之乐,还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可谓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另外,慈善机构本身也受到法律的规范。比如大多数州的首席检察官有权监管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还必须经常性地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而对于有进行慈善捐助意向的中国企业来说,捐款后的税金问题,一直是一道横亘在“行善”之路上的路障。中国在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比如,一个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捐款130万元,按年度纳税所得额3%准予免除,最多只有30万元的捐款额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现在企业捐了130万,其中的100万仍然需要按照33%的税率来纳税,这样企业需要支出163万。也就是说,企业捐出100万后,还得多交33万的税。而国际惯例是:有的国家实行税前全免,有的国家按30%减免,有的国家按50%减免,美国1969年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免税比例为11%。而中国现行的按3%捐赠免税的“祖宗之法”,实际上是不鼓励企业捐赠,已经不合时宜。

  有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贫富悬殊愈发严重,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在如是背景下,强调“三次分配”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为区别现有“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有学者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为“三次分配”机制。成思危委员长曾明确表示,“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可现实却是,尽管“三次分配”关注了很多年,然而时至今日仍是“短板”一块。有的企业想捐助,但当下政策法律不到位,全社会远未形成促人向善的系统的催生体制和激励机制。

  令人欣喜的是,目下民政部正在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调整已有的捐赠减免税政策,捐赠减免税政策将有可能作为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案的一项内容。我相信,用公共善制催生富翁向善成为现实已为期不远。

稿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