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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辩论赛:妻子吵架后自杀丈夫是否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1:1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实习生李静 通讯员颜晓兰)昨日,南宁市检察机关举行了首届公诉辩论大赛,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根据实用案例确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辩题,进行激烈辩论。当天,记者特意采写了当天辩论大赛上一个既典型又有争议的辩题,让读者欣赏辩控双方的激烈交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妻子孙某经常吵架,孙某多次以喝农药、上吊相威胁,但每次均只是说说而已。某日上午,两人又发生争吵,高某一气之下打了孙某一记耳光,就准备往外走。孙某拦住高某,说今天高某要是走出家门,她就喝农药自杀。高某说:“你要喝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就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当天晚上,当高某回家打开家门时,发现孙某口吐白沫,已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孙某系喝农药致死。

  控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控方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其行为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本案中高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控方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高某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高某与孙某因争吵,有对孙某打耳光的暴力行为、“你要喝就喝”等语言刺激及反锁家门的行为,由于这些过激的先行行为,在孙某提出如果高某走出家门她就服毒自杀时,就产生了高某的特定义务,而且高某有能力排除这种危险行为,但高某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而冲出家门并将其反锁后离去。此外,造成孙某服毒自杀原因之一在于高某过激的先行行为致使孙某坚定服毒轻生的决心,高某的不作为导致孙某死亡。因此,被告人高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孙某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些充分说明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不构成犯罪

  辩方反驳指出,被告人高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他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测到其冲出家门这一不作为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案发前,高某和孙某经常吵架,孙某多次以喝农药、上吊相威胁,但每次均是说说而已,从未真正实施过自杀行为,高某根据以往经验判断死者不过是无理取闹而已。这一点可以从被告人在说“你要喝就喝”之后紧接着说“你想吓唬谁”中判断出来。对于后来孙某果真喝农药的自杀行为,高某是无法预料的。

  高某冲出家门,将门反锁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防止妻子继续追吵,避免矛盾升级,这也是正常人可以采取的正当行为。如果由此推断出高某希望或放任妻子自杀的危害结果发生是客观犯罪,那是错误的。

  另外,高某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使孙某喝农药自杀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也不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不能强求高某承担他根本没有见到、也不能预料到的需救助妻子的先行行为义务,孙某喝农药自杀直接原因是其心胸狭隘、无法派遣内心痛苦造成的。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判:双方不分输赢

  由于双方的辩论中,检察官们以各自的法学功底,对案例的法律理解和高超的辩论技巧,为自己的辩题寻找法律依据和实践影响,最后,法学专家评判:辩控双方不分输赢。编辑:王香菊作者:卢荻 李静 颜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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