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已见终结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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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3:15 北京晨报 |
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 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在宪法上、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河南省高法《意见》的出台具有充足的宪法依据,彰显了宪政精神。 当然,河南省高法的《意见》仅适用于河南,仅在局部地区有司法效力,笔者希望各地法院也应参照河南省高法的《意见》出台类似的司法文件,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有关“同命同价”的统一的、权威的司法解释,真正从局部到全部彰显“同命同价”的司法赔偿原则。 针对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的反常现象,河南省高法在行动,那么其他地方法院就无动于衷吗?刘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