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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宣"拿回扣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3:1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韩风景)做广告,拿提成,似乎已经成为行业惯例,所以,日前,石家庄市某大企业职员许某因此被判刑时,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据检察机关侦查,许某在石市一家大企业担任市场部职员,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因此,一些广告从业人员便找机会跟她结交,并送给她回扣。虽然许某拿出一部分回扣作为单位之用,但大部分仍据为己有。此后,这些广告商与许某所在单位签订广告合同。公诉机关
由此指控她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在法庭审理中,许某和她的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说,许某只是单位一般职员,从事的工作不具备职权内容,因此,不属于从事公务人员,不具备受贿罪主体条件,并且,她收取别人送的现金,属于业务活动中的感谢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过几次审理后,认为许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明知那些广告商给她送钱的目的,就是能提供签订和继续签订合同的便利,但仍收取他们送来的现金,使他们利益得以实现,所以,辩护人所说的“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观点不能采纳。法院认为,许某是利用其经办本单位对外广告宣传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合同关系单位送予的现金,并为这些人谋取合同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有悔罪表现,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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