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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两年 赔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4: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青羊法院审结一起短信骚扰案,张女士因长期向吴先生发送骚扰短信,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我市首例短信骚扰侵权赔偿案,张女士因此成为短信名誉侵权第一人。

  原告:被骚扰长达两年时间

  吴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张女士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一直对他进行疯狂的电话和短信息骚扰,并散布无中生有的绯闻。他向法庭提供了张女士用于骚扰的电话和手机号。法庭上,吴先生气愤地说:“骚扰严重时,她一天可以往我的手机上打近百个电话,发几十条信息。”此外,张女士甚至将骚扰范围扩大,向吴的家人和同事发送骚扰短信,称吴有嫖娼、包养情妇的行为,还经常不分时间地拨打吴同事的电话,给同事及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吴先生将这些骚扰短信部分保留了下来。仅去年12月29日到31日两天,张就用自己的手机向吴发送了11条短信信息,主要内容是她认为吴有嫖娼行为,进而进行指责和谩骂。

  “她太过分了,骚扰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严重侵害了我通讯自由和人权。我请求,法院制止她的诽谤和骚扰,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吴先生无比气愤地说。

  判决:短信侵权赔偿2000元

  据介绍,张、吴二人有情感纠葛。因对吴颇为不满,张便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骚扰。法庭上,张对自己的短信骚扰行为予以默认。最后,法院认定,她虚构和捏造吴先生有嫖娼、包养情妇的事实,并且多次向吴的家人及同事散布,这种捏造事实四处散布的行为,降低了吴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构成了对吴名誉权的侵害。法院还认为,张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对吴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张的电话和短信骚扰,构成对吴的名誉侵权,判令其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声音

  法官:用法“医治”短信骚扰

  法官:短信有法可依,一旦收到骚扰短信,市民可以把短信保留下来,不要删掉,作为直接的证据。如果短信太多,内存不够,可以请人作证并留下证言,还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对短信进行证据保存。随后,还要通过电信部门进行取证调查,在确认发短信的人就是手机持有者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律师: 电信运营商也应担责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马瑞成律师:不规范的短信服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用户构成了侵权。电信运营商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存在,通过必要的技术过滤手段,或者建立垃圾短信举报回馈程序,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四川鑫益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电信运营商应承担四大责任:保护用户通信秘密;接受用户投诉,阻止他人发送垃圾短信;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短信公司利用垃圾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向执法部门举报垃圾短信,维护正常的短信服务业务。

  青法研 赵杨 本报记者 车文斌

  新闻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对发送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予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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