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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经纪有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5:2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禁止类文化经营活动包括: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其他违法行为。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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