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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着眼效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5:2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条例从原来的40条扩充到50条,从原条例单纯强调管理,转变到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和繁荣并重。条例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文化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能,条例的一大创新和特色就是,增设“许可与备案”专章,规范设立文化经营单位和从事文化经营活

动的许可和备案制度。

  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规定,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化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在90日内到发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营业性演出,应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等。

  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未作规范的行为,如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等,鉴于有些内容比较敏感,涉及社会公德尺度把握,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条例规定了文化行政部门对其内容等有关资料的审查制度。

  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条例规定,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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