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婚前借钱不还老婆怒告老公 法院判决借贷事实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7:5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李立勋)在谈恋爱期间,张某向未婚妻借了一笔钱买房,并写下借据。成家后,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妻子即要求丈夫还钱,可张某以“大家是夫妻”为由不同意还款,妻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并赢了官司。

  小李今年28岁,家住南宁市江南区。前几年,她认识了比自己大近10岁的张某,两

人谈起了恋爱。当双方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时,张某以买房子为由,向她提出借钱。小李拿出3.5万元积蓄借给张某,张某给她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款时间为2004年1月1日。

  当年的1月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间出现一些矛盾,每次争吵,小李就要求丈夫还钱。丈夫说:“我们是夫妻,房子你也有份住,这世上哪有老公向老婆借钱还要还的道理?”妻子则说:“你自己打的欠条,怎么不认呢,夫妻之间也要算清经济账。”两人吵多了,小李干脆将家里的电视机等家电搬走,把房子出租给别人。今年5月份,她拿着那张欠条走上法院向丈夫追债。

  6月29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夫妻借款官司。

  法庭上,张某认为,他向妻子借钱是事实,但婚后大家同吃同住,财产大家共有,双方没必要划得那么清楚。法院认为,张某婚前向小李借钱,后来双方缔结姻缘,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使是夫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中没有载明还款时间,小李可以催丈夫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该笔借款是发生在2年前,小李已经给予了对方合理的还款期限。

  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某没有提出抗辩。法院据此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偿还妻子小李3.5万元。

  主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现代社会,无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还是从社会意义上来看,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只要借贷的事实成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在婚前主动写下“欠条”,这应该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妻子要求他还钱于法有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本案中的“欠条”,可以认定是张某和小李当时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夫妻,最终执行起来会不会有困难呢?”记者问。主办法官说,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丈夫返还的款项就成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如果丈夫没有个人财产,鉴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作为妻子的小李,可以对共有财产中的3.5万元享有单独的支配权。编辑:王香菊作者:王克础 李立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