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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签字借贷款 偿还责任弟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7月3日,江西省鄱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抵押贷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史桂良偿还贷款2万元。

  史桂才与史桂良是同胞兄弟。2005年3月,哥哥史桂才携带弟弟史桂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印章,用弟弟的房子作抵押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并签上弟弟史桂良的名字,领取了2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史桂才未按期偿还,信用社遂一纸诉状将史桂良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史桂良辩称,借据手续上名字是其哥哥史桂才签的,偿还贷款责任应由史桂才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史桂才的签字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贷款应由史桂良负责偿还,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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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诚福 何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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