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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量17小时,公诉“资本高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8:3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国洪起的辩护人称:现在社会已不像“乔家大院”那个年代,汇通天下靠的是一车车银子搬来搬去……公诉人当即回应:3亿元资金凭证只是一个数字的体现,不同于“乔家大院”中乔致庸那些白花花、实实在在的银子……

  

较量17小时,公诉“资本高手”

  国洪起(右二)第四个本命年的公开亮相是在法庭上

  

较量17小时,公诉“资本高手”

  国洪起的“搭档”吴克夫

  接受挑战,静候交锋时刻

  2005年春节刚过,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部和两高挂牌督办、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国洪起和吴克夫。

  国洪起,网络上称之为“金融大鳄”,在他掌控的资产高达80多个亿时,他的名字并不广为人知。只是当2004年3月23日他被江苏警方拘留时,人们才猛然发现:这次倒下的,竟然是极有可能成为中国首富的“潜力股”。曾经有人预测,如不出意外,过不了几年,国洪起至少应该排在福布斯大陆富豪榜前十位。

  国洪起倒卖过进口大件商品指标,倒卖过外汇,炒过股票期货;他的产业曾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农牧等多个行业;他曾因幕后操纵北京“嘉利来”事件而名声扫地,此事件还引发了北京二商集团破天荒地将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行为告上法院并致商务部败诉……这就是呈现在公众眼中的国洪起。

  怀着一种接受挑战的心态,无锡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欣然受命。在他们眼里,国洪起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无二致,提审、调查、取证……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着。在江苏、山东、广东三地警方的协作下,此案历经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外界对国洪起系列案件炒得沸沸扬扬,但是无锡市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只有两笔事实:

  国洪起作为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与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吴克夫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对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起案件,国洪起的家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为其耗资百万高价聘请了阵容强大的辩护团,有20位知名律师。这样庞大的律师团出场,预示着控辩双方的交锋将会异常激烈。

  从开始与该案接触,国洪起与他的辩护人就一直宣称无罪。为此,公诉人做了精心的准备,除了认真梳理案情之外,更阅读了大量涉及证券法规的书籍,一切成竹在胸,静静地等待着交锋时刻的到来……

  战机频现,火药味笼罩法庭

  无锡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提前一天来到南京,得知被告人庞大的辩护团早已经来到南京一个星期了。

  3月14日上午9点,无锡市中级法院借用南京市中级法院第二法庭就国洪起等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开庭。

  随着一声“传被告人到庭”,国洪起、吴克夫在众人的目光下走了出来。国洪起面容清瘦,这个昔日呼风唤雨的“资本高手”可能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四个本命年的公开亮相,竟然是在法庭的被告人席上。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国洪起就戴上眼镜对起诉书逐字逐句地进行辩解。

  在讯问期间,控辩审三方就本案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术语如“融资”、“融券”等概念向被告人轮番发问。这种发问方式激发了国洪起讲授的欲望,他提出现场给大家讲解融资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审判长问:“你想说明什么?”国洪起撇撇嘴角道:“我说明白了,你们也听明白了,我不是犯罪。”

  下午14点30分,公诉人举证开始,为使旁观者看得清晰、明了,公诉人通过幻灯片的形式还原出证据原貌,使每一笔资金构成、资金走向在大屏幕上一目了然。

  当日的庭审,公诉人每宣读一份证据,必定引起辩方多名律师的强烈异议,举证、质证演变成一次次激烈辩论。

  17点30分,端坐一天的审判长敲响法槌:明天继续开庭。

  唇枪舌剑,法庭激烈辩论

  3月15日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当公诉人继续举证时,原本话语不多的国洪起突然要求法庭出示一份有关资金进出的交割单,以证明自己无罪。在法庭还未表态时,他的辩护人便大声疾呼:“法庭不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否则这种庭开下去还有什么意义呢?”

  见此情形,公诉人不卑不亢地予以驳斥:“现在是公诉人举证阶段,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新的证据可以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向法庭提出申请。”

  中午12点,庭审继续。辩护人和公诉人继续举证、质证,国洪起对争执的双方劝解道:“你们都别争了,讲的都不对。”似乎他才是裁判者。

  15点,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首先剖析了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就本案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作了深刻的论述。

  辩护律师对于两罪均作了无罪辩护,关于合同诈骗,辩方主要观点在于:2001年10月9日,国洪起安排西华路营业部提供的3亿元资金转入凭证所表述的内容是真实的,国洪起和广东证券公司之间是通过融券拆入资金,再转入宁禄投资账户,履行困难是由于广东证券公司冻结所造成;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方观点在于实际资金超过了10亿元,并且在注册过程中,也实际向九九公司注入了相应资金。

  控方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答辩如下:凭证的虚假主要体现在记载的内容和实际发生是否相符,所谓的国洪起融券,根本没有相关证据印证;融券行为完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登记机关的管理制度,即使实际投入资金符合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不能通过虚设股东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完成登记。

  辩论的高潮出现在第二轮辩论中。国洪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否认原始证据效力,比如简单通过西华路营业部证人证言来认定3亿元凭证的性质;以违反专业常识的思维论证专业知识,比如讲到3亿元的资金进出不能凭着传统意义上的概念来认定,并举例说现在社会已不像“乔家大院”那个年代,汇通天下不用把一车车银子搬来搬去;认为公诉人不应将国洪起的违规行为视为违法。

  控方当场作出如下答辩:被告人国洪起合谋被告人吴克夫,使得合同的监管方与履约当事人混为一体,合同履行的有效保障完全丧失,同时宁禄投资公司协议所约定的担保单位山东九九公司的1亿元国债违反约定处于质押状态,上述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有效担保,使用虚假文件等大量骗取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形;国洪起、吴克夫虚增的3亿元资金凭证只是一个数字的体现,不能代表有真实资金的出入,不同于“乔家大院”中乔致庸那些白花花、实实在在的银子;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是违规,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18点2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到此结束,法庭将定期宣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长达17小时的庭审画上了句号。

  6月22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单位山东九九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此,无锡市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与证据全部被采纳,这场关于罪与非罪的较量,也以彰显正义圆满结局。

  摄影:华定伟

李明耀 李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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