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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纠缠不休烦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8:32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我真没想到,怎么会碰到这种人?”昨日,陈小姐向晨报求助,对前男友进行了控诉:拿恋爱时的保证书到处散发,不断打电话到家里骚扰,谩骂我的父母。

  两个月前,陈小姐和男友提出了分手,让她始料不及的是,男友坚决不肯分手,并声称自己付出了100%的真感情。陈小姐说,刚分手的前几天,前男友每天都会在她单位门口

等她下班,吓得她后来干脆让同事帮忙通风报信才敢走。“他现在简直到了不要脸的地步。”陈小姐说,恋爱时,双方曾写了海誓山盟之类的保证书,结果前男友竟然把这份保证书贴到了单位门口,还寄了一份给她的父亲。后来邻居也悄悄地问陈:“你和男朋友到底怎么了?”后来陈小姐才知道前男友竟然写信寄给邻居,骂陈小姐欠管教。

  “为了防止他骚扰,我的手机号码也换掉了。”陈小姐说,但是家里的电话却没法换,家里每到晚上就上演“午夜凶铃”。如果是父母接电话,前男友就是一顿谩骂;如果是她接电话,对方就威胁她,说是不重新在一起的话,就把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告诉陈小姐的领导,让其一辈子抬不起头。

  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其男友的行为既泄露了陈小姐的隐私,也影响了她的生活,侵犯了陈小姐的名誉权,陈小姐可以向其说明该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怀孕调岗月薪6000变1200

  女经理觉得冤枉劳动仲裁:女职工在“三期”内受保护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记者端木)由于怀孕无法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某外贸公司的一位业务经理被单位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将她安排做文员,工资待遇也从6000元一下子降到了1200元。

  据介绍,谢女士在该外贸公司工作了有6年时间,从普通业务员干到了销售经理。今年3月份,谢女士怀孕了,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经常出差,随后该单位更换了新的负责人,新领导认为谢女士已经没法胜任其岗位工作,便让她从事文员工作。谢女士对调岗也没意见,可她发现工资由原来的6000元一下子降到了1200元。谢女士认为,单位虽然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也不应当单方面降低她的工资收入,即使扣除了一些岗位补贴和出差补贴,最起码也要保证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3500元月薪发放工资。该公司表示,她已经不能胜任工作,自然要调岗、降低薪水,单位做法不存在问题。

  对此,劳动仲裁人士却指出,女职工在“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降低她们的工资待遇。

  手机欠费180两年后罚2000

  机主:为什么早不告诉我律师:通讯公司有及时通知义务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记者朱晓燕)杨先生不久前收到一份南京某通讯公司的律师函,称他在两年内欠下180元手机费,如今造成欠费已达1070元,并罚款2000元。

  杨先生说,他曾在南京上大学,两年前毕业,因在上海找到工作,就准备把南京的手机卡停了。办理手续那天,因手机欠费,工作人员要求交纳200元押金才能办理。当时他没带身份证,手续没办成。后来同学承认用他的手机卡打过电话,大约欠费180元,停机的事情也搁浅了下来。“都两年了,他们才通知我欠费,这不是明摆着故意让人欠费。”杨先生说,最近通讯公司催得很紧,发了两次催款信,还打电话到他父母家,说要罚款2000元。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高宏伟律师解释,杨先生应该积极应诉。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有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也就是说应及时通知用户欠费。至于出现滞后两年才通知的现象,可能是通讯公司管理上有问题,但不能因此让用户承担损失。

  车祸没“撞”开安全气囊

  厂家:侧面撞击不是气囊打开条件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通讯员军勇滕清记者束宇)今年2月27日,王俊驾驶着他刚买来3个月的新车,载着妹妹王莉跑在公路上。突然,车右前侧撞上了前面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新车已经面目全非,坐在副驾座位上的王莉肋骨断了好几根。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王俊对事故负有全责。

  “这么猛地撞上去,前面、侧面一共4个气囊,竟然一个都没有打开,这难道不是汽车质量存在问题!”王俊说。随后他起诉该车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要求退车并赔偿妹妹的医药费5万余元。

  此案开审时厂方称,发生严重正面碰撞时,发生侧面碰撞符合角度、速度、碰撞位置时,安全气囊才会正常工作,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该车没有发生严重正面碰撞,不符合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与产品质量无关。

  王俊坚持认为,救命气囊未打开就是汽车质量的问题。调解失败,法官宣布休庭。(文中人名系化名)

  “我每天工作12小时,凭啥还开除我?”

  十年老门卫讨回加班费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记者姚君祥)严中在一家单位从事门卫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了10年,并且不计报酬地加班,每天工作12个小时的他却被单位开除了。

  “从1996年我进入这家单位至今,我都是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严中说,虽然每个月800元的工资不高,但是工作条件还算舒适。单位直到2002年8月才和严中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至2006年8月5日期满。从2005年8月开始,严中便开始了每天长达12个小时的加班生涯。“这点苦倒不算什么,关键是能稳定下来。”严中说,可是没想到的是,2006年2月,单位要调动他的岗位,严中当时拒绝了。后来单位竟以其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对我,我也撕破脸了。”严中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单位以严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严中在单位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最终严中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万余元。(以上人物为化名)

  作者: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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