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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新闻媒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报道,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保障民主社会议论畅通的重要渠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 莫纪宏

  编者按

  7月4日中午河北文安地震发生不到半小时,各大网站就有了相关报道,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也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有关部门即刻启动了地震应急预案,目前,据报道震区人心稳定,社会秩序良好。这仿佛为正处于媒体关注焦点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做了积极的注解:面对不确定的风险,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而这正是本期两篇相关评论所要阐述的命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新闻媒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报道,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保障民主社会言论畅通的重要渠道。我国现行宪法为新闻媒体科学、客观和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规定为新闻媒体自由行使新闻报道权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其新闻报道权是不能随意予以剥夺的。其次,新闻媒体除了承担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功能之外,还承担着保障公民参政议政权利的角色。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就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新闻媒体是传达公民意愿的一个重要渠道和途径。最后,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时候,也必须依法科学、客观和公正地行使报道权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公共利益的限制。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媒体依法行使新闻报道权,这一点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尤为重要。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期,社会形势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为此,就必须要采取许多限制新闻报道的措施。这种限制并不是剥夺,而是为了应急工作的需要。是新闻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权时应当受到的法律限制,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得到了肯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但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形式也必须承担特殊的义务和责任,这些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其要求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规定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首先,该条规定并没有剥夺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期的新闻报道权;其次,该条规定只是对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期的新闻报道权作了一些特殊法律限制和要求,这些特殊限制和要求,既不会妨碍新闻媒体对新闻信息的报道,同时,又不至于因为新闻媒体的新闻信息报道而影响政府和社会的应急活动。最后,该条设定的法律处罚措施,也只是针对新闻媒体的违法行为,是政府依据《行政处罚法》正常采取的管制措施,而不是故意限制新闻媒体,更不是惩罚新闻媒体。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新闻媒体既要起到公众代言人的作用,同时又要给自身享有的新闻报道权以准确的法律地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也需要增强法治意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使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同时也要服从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自身应有的服务公众和监督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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