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向当事人索赔4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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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
本报讯侯荣康 记者刘建 眼见委托当事人自行和解,一笔丰厚的收入成了泡影,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委托当事人上海九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告上法庭,索赔480万元。7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柴傅所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反而要承担全部诉讼费34010元。 2005年6月,九羚公司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三起合作协议纠纷案件,总标 的合计为7.3亿元,遂委托柴傅事务所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九羚公司预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其余律师费用根据九羚公司胜诉金额按照不同比例提成。胜诉金额在1亿至1.5亿元的部分按25%提成;胜诉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60%提成;如胜诉金额达不到1.1亿元,前期律师费双倍返还;任何一方单方面与天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需先经对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否则应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等等。同年12月23日,大众交通公司作为九羚公司的上级公司出面,与天泽公司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 眼看这笔可观的代理费收取无望,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将付诸东流,柴傅所便以私下谈判、强行和解、严重侵权为由,以大众公司为被告、九羚公司和大众公司的董事长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4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及第三人事先均不知晓有关的风险代理条款,不具有侵害原告合同债权的过错。鉴于和解是一种法定的处分权,在法定权利没有滥用的前提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九羚公司与天泽公司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法律规范调整的违法行为。至于原告的合同债权,则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