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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起诉索要安全行车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洛阳7月5日电 张玉鲁 邢政 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状告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市区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商业广告侵犯安全行车权。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首起因交通标志牌设置而引发的诉讼。

  洛阳市公用事业局职工郝凯,在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中,发现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与某广告公司在中州路、九都路、南昌路、解放路、涧东路、黄河路、纱厂路等主要道

路的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大量商业广告,分散了驾驶人注意力,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侵犯了原告的安全行车权。遂将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

  他认为,交通标志牌是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图形、符号、文字等形式,向道路参与者传递的交通信息,是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是每一名司机在驾驶车辆中必须时刻注意并且遵守的信号。目前,公安交警支队在洛阳市多条主要干道交通标志牌上展示“××祛斑霜××美容院,20天见证无斑肌肤”、“中国网,宽天下”、“距××家具城××米”等与交通指示无关的内容,如此广告确实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却严重干扰了司机的注意力。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等规定,诉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市区交通标志背面设置或允许设置广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安全行车权,并判令被告拆除设置的商业广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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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十七条也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2005年11月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1、距路口50米内道路两侧无商业广告和非交通标志;3、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灯光商业广告;4、不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5、机动车道净空内(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等)无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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