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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讨要曾用名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讯井长水 张惠君 金研 7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首例公民讨要“曾用名”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原籍漯河的邹某曾是某装饰公司部门经理。1998年,她以别名“蓝天”向所在公司交纳22万元股金款,可公司事后却否认这名“别名股东”。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公司提出,邹的曾用名不是“蓝天”,以此否认她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向省公安厅发出协助调查函

,请求调查原告的曾用名。经查,省公安厅“复函”:别名不是邹某的曾用名。邹某不服,将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厅的“复函”不属行政审判权限审查范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邹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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