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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需要法治来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孙长忠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对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深刻阐述,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强大思想动力和重
要指导方针。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量的日常工作是教育工作,但教育不是万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厉行法治。

  法治是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基本运行方式,无论经济发展、政治运行,还是文化建设、社会管理,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从本质上讲,法治属于政治范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无论是经济基础对包括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还是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都要通过政治和法律才能进行。因此,政治和法律是社会的核心和枢纽。离开这个核心和枢纽,一切都将无从谈起。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道德建设,也同样不能例外。

  同时,无论从历史上还是逻辑上讲,他律都是自律的必由之路。认识是对事件的能动的反映,人们心中遵循的任何规范和信念,都是外在客观事物在人们观念中的内化,并通过自身的行为,再予以外化和强化,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形成固定观念和行为习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可以说就是通过他律达到自律的过程。也即受到了法律、规则等外在强化,才能最终形成习惯,达到自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决定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厉行法治。从内容上看,二者规范的都是社会关系、人的行为,但在表现形态和作用方式上有所不同。法律规范是以道德原则为指导的,甚至直接就是大量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八荣八耻”中,每一条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有诚实信用原则,刑法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既有民事制裁,也有行政制裁,更有刑事制裁。可以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从理论上讲,大多数道德规范都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创制而成为法律规范的,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无法操作的道德规范,才不会转化为法律规范。同时,也应当看到,对大多数社会规范的实施,法律与道德发挥作用凭借的力量是不同的。法律靠的是国家强制力,而道德靠的是舆论力量。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两种力量缺一不可,也须臾不可偏废,需要我们统筹把握,综合运用,有机结合。

  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加强教育与健全机制结合起来,用政策措施褒扬和激励先进,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渗透到各项具体行为准则和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中,形成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长效机制。

  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对党风政风中存在问题的治理,促进党风政风在多年来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好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并重,同时应明确法治的治本、保障作用。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因为法治本身即主要是用来治权、治官、治政的,治民只是次要的。其次,对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其高发势头,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总之,只有厉行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和有力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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