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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执行困局究竟困在哪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01 法制日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这桩案件的执行困局,似乎让该案国内外的债权方难以读懂。

  他们只知道,枣庄法院在去年12月10日就已将欠债的企业拍卖了,根据有关规定,他们早就应当拿到相应的执行款。但是,时至今天,他们没见到一分执行款。

  相关法院的解释是,这是因为当地政府出面“协调”的结果。

  事情原委其实并不复杂。被拍卖的公司叫华众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山东省枣庄市的大型中外合资纸业企业。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先后从若干家国内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

  后来,华众公司开始走下坡路,公司全面停产。随后不久,华众公司的境内外债权人纷纷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企业追债。

  诉讼中,因为涉及到贷款的问题,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枣庄中院)在查封了华众公司的全部资产,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后,委托拍卖公司对华众的资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山东锦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锦辉公司)竞拍得胜。时间是2005年12月10日。

  “按常理,在拍卖前,枣庄中院应该有一个拍卖款偿付计划,即在拍卖款全部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后,按照债权的优先原则,按比例依次偿付债权人。”一些债权人代表说,“遗憾的是,直至今日,我们都未收到任何执行款项。”他们曾多次就相关事宜致电枣庄中院执行局及经办法官,但均未得到明确的回复。

  “司法委托拍卖系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的合法程序,竞拍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一般为成交后7天)将拍卖成交款项交至执行法院,竞拍人在未付清全额款项前不得占有、使用拍卖财产。”一位债权人方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他的观点,其一,67126万元的拍卖款现在是否到位?其二,如果款项到位,法院应该有偿付债权人的计划,如果款项不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拍卖法之相关规定,枣庄中院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枣庄中院办案人员透露,其实,这笔拍卖款至今没有全部交付到位,只是到了一部分。

  一位民商法专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拍卖成交,买受人就要按期全额交付款项,如果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既然锦辉公司该交付的拍卖款至今还没有按期全部到位,为什么还能接管华众公司?

  据法院知情人透露,华众公司所在的薛城区政府以及枣庄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就此事与枣庄中院多次作了“协调”,有“默契”。

  枣庄中院的有关人员对记者的解释是,华众公司停产后面临着倒闭的危险,锦辉公司接手后,起码能保证华众公司的生产不至于停止,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政府的“协调”下,法院在征得国内部分债权人的同意后,决定让锦辉公司先行托管华众公司。

  “事实上,法院没有征求过我们意见。我们对此事并不知情。”本案主要国际债权人的代表科罗纳公司的高层人士对记者这样说。

  “所谓的政府协调,其实是政府主导案件,这才是我们的债权得不到主张的真正原因。”一位债权人代表对记者说。

  记者还了解到,锦辉公司在参与竞拍华众公司的财产之前,就已全面接管华众公司进行生产了。

  “锦辉公司进驻华众公司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全体债权人是否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从法律程序和道德层面来看,不失为盘活华众资产的有效方法;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锦辉公司在华众公司的资产被拍卖前就进驻华众公司的行为就缺乏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位专家向记者表明了他的观点。

  “在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享有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主要国际债权人的代理律师陈峰说,为此事他已经与枣庄中院交涉多次,“但就是没有得到落实。”

  “最近,中央公开发表的有关文件其实已经点到执行难的死穴。很多执行难,就难在当地政府干预司法的执行,同时也难在法院自身。如果相关法院还以各种理由推托自己职责内的责任,最后被追究责任的可能还是法院有关责任人。因为,只有涉及法律的才能摆在桌面上见光,背后理由是见不得光的。”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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