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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切子宫案被告获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13 南方新闻网

  福利院切子宫案被告获轻刑

  江苏南通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报讯昨日下午2时许,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子宫切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院长缪开荣、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

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富院、通晓霜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致两被害人构成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4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据辩护意见均建议或要求法院对4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鉴于辩护人的该建议或要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花了很长的篇幅一一对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详细阐述了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还认定,案发后4名被告人都分别向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时到公安机关并交代对富院、通晓霜两名女孩的子宫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因此,对4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法)

  律师说法

  “手术对智障少女有益”

  律师认为不能因为法律漏洞追究手术实施人责任

  本报讯(新京报记者杨华云)“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表示遗憾。”王晨毅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这样认为。

  谈臻表示,该案中手术的两名对象在行为上不能自理,同时也不具有结婚条件和生育的条件,在月经来时有痛经等痛苦的行为。对监护人及实施手术的医生来说,对其实施手术对于两名少女是有益的,是在维护两名残疾少女的权利、由于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4名被告人切除少女子宫的行为,有利于其身体。

  谈律师认为,对于智障人实施类似的手术在国内外都有类似的先例。以故意伤害来判罪的话,将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此前谈臻接受记者采访曾表示,王晨毅若判有罪,那么他将是中国最后一个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了。谈律师还介绍,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的话,要先向法院申请。但是由于在中国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规定哪个机构能承担这样的责任。“这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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