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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现场后自首是交通肇事逃逸吗关键看肇事后逃离现场是否存在合理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1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6年3月10日20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市区中心一路段时撞上沿人行道正常通行的王某,致王某倒地。黄某刹车不及,小轿车继续行驶20米左右才停下。下车后,黄某并未赶回事故现场救助伤者,而是弃车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也没有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报警和拨打医院急救电话。案发当时下雨,路上行人不多,路旁一家商店的员工目击肇事情况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施救,但王某因抢救不及时于当晚死亡。3月11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存在逃逸情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仅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不具有逃逸情节。黄某因为事情突发而逃离现场,但其意图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一点可以从其事后投案自首的行为中得到证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黄某的投案自首与其逃离现场是两个阶段的表现,并不存在直接联系,本案既应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同时具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种主观性的标准,在实务中判断和把握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为肇事者到案后大多会辩解自己逃离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对于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行为应当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尤为关键的问题是对逃离现场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存在迫使肇事者离开现场的合理原因,则不能以此认定其为肇事后逃逸,譬如交通事故发生在城郊或者农村,被害人的亲友及时赶到并出现过激行为的;肇事地点人烟稀少,而肇事者又没有联系工具和抢救工具,其离开现场系向他人求救等等。

  而对于本案,黄某肇事后并无妨碍其报警接受处理和及时救治伤者的合理理由,而且案发当时是雨天,他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伤者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后果,黄某在具有报警和抢救的条件下,选择的却是弃车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恰好证明了其主观意图是为了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当然,黄某在事发第二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是值得肯定的,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自首情节,在量刑上给予体现。如果黄某在事故发生时留在现场及时报警并施救,则黄某的行为只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但因黄某事后的自首行为与先前的肇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段较长的时间差,并无连续性,故并不能以其事后的投案自首来否定事发当时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综上,黄某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

苏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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