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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商贸城案究竟迈不过什么“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25 南方日报

  案件一拖五年,经本报报道后省领导批示省高院督办,但仍没有结果

  高州商贸城案究竟迈不过什么“坎”?

  本报去年9月12日A07版曾登出《茂名中院积极面对舆论监督勇于纠错,重查高州商贸城纠纷案》一文,对高州商贸城案进行报道。2001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

省高院)终审判决的高州商贸城经济纠纷案,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茂名中院)执行法官不按程序办事,使执行成为糊涂账;去年7月26日,茂名中院发出3份裁定,推翻原有的错误裁定,对高州商贸城地块进行查封,并成立了高州商贸城土地拍卖问题的专案组(下称专案组)。

  然而,近一年过去了,据悉该工作组已追回了770万元,离重新裁定需要追回的896万元尚差126万元。最近,记者前往茂名中院采访。该院负责人称,本来追回的款项应返还给各债权人,但是由于高州市政府提出要再收1000万元才能扯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于是工作组只能花大量的时间考究这一要求是否合理,致使这宗错误执行案的纠错一拖再拖,主要责任人也未得到处理。这宗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错误执行案何日才能执结呢,该院负责人称目前不能确期,表示只能继续努力。

  案件回放

  三次拍卖买受者是同一人

  案件起源于11年前的一起经济纠纷:1995年高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茂名市民生建筑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签订合同,房产公司将一块土地转让给民生公司建设高州商贸城。工程开工不久双方就发生纠纷,官司一直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18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0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判令房产公司收回高州商贸城用地,但要返还民生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等费用约1098万元,支付周广文等5支工程队工程款约766万元,共计约1864万元。然而判决后房产公司却不履行偿债义务,于是负责此案执行的茂名中院决定委托茂名市拍卖行对高州商贸城地块进行拍卖,以偿还房产拖欠的债务。

  2001年9月,茂名中院执行局执行省高院终审判决,把高州商贸城土地分成3块,分别进行拍卖。本来,由哪一家拍卖行拍卖是需要经过公开摇珠决定的,可是这次拍卖没这样做,而是直接由茂名市拍卖行进行拍卖的。

  第一块地块2001年9月14日拍卖。按法律规定,竞买人竞买前必须交纳相应保证金,才能取得竞买资格。拍卖当天,高州当地商人黄永明以南塘公司的名义,在未交保证金的情况下,举牌喊价943.75万元,竞得该地块。拍卖行在成交后没与黄永明签定成交合同确认书(该合同一直到一个月后才补签)。在黄永明未交分文的情况下,法院就给黄永明《民事裁定书》,称拍卖款全部结清,可办理过户手续。10天后,黄永明象征性地给了法院2.81万元,算是943万多元的买地款。

  第二、第三块地块拍卖时间分别是2001年10月11日和2001年11月6日,买受人黄永明在两次竞买前分别交付了40万元和30万元保证金,获得合法的竞买资格,并分别叫价1100万元和1016万元竞得高州商贸城第二、第三块地块。茂名中院和第一次的拍卖一样,拍卖后第一时间给了买受人《民事裁定书》确权,让其办过户手续,而对余款不闻不问。

  案件追踪

  案件拖到什么时候谁都心里没底

  其实,案件步入执行程序后,就开始让人越来越看不懂。

  未付拍卖款土地就过户

  据统计,黄永明在法定的缴款期内只花了72.83万元就将拍卖总值为3063万元的高州商贸城3块地皮拍卖到手了,而奇怪的是,茂名中院执行局放着2980.2万元的余款不去追缴,却迫不及待给买受人发《民事裁定书》称“余款全部结清”,将土地确权给买受人,并让买受人到高州市有关部门办过户手续,其做法令人费解。

  同样令人疑惑的是,南塘公司在拍卖行竞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730平方米,但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使用权面积却膨胀到15160平方米,额外取得的14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支付任何价款,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丢失。

  按照法院办案正常程序,拍卖款应钱物两清,同时要先划到茂名中院的账户上,由法院按法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执行。案件中,南塘公司是否缴清了购地款,以及这笔钱的去向就会在账面上反映得清清楚楚,此案的执行人员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南塘公司未付清拍卖款的情况下,茂名中院就将该块土地裁定过户给南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交纳的少部分拍卖款,也未入法院账户。

  拍卖款竟可自由讲价

  土地所有的拍卖款未入法院账户,同时南塘公司一直不缴纳余款。这可苦了债权人了,他们只好自己去向南塘公司要钱,这就给一些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2002年3月,茂名中院主管该案执行的负责人,私下召集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亲自执笔起草了“关于高州商贸城拍卖执行方案的四条协商意见”,迫使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2002年7月,南塘公司老板黄永明与部分债权人私下达成所谓《高州商贸城拍卖款分配方案》,擅自改变省高院的判决主体内容,诱迫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上签字认可,每位债权人分得的数额比例都不同,凭经办法官的“批条”向买受人直接取款,这样就出现了买受人强行让债权人打折扣收钱的可能,债权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不久之后,茂名中院再次“出头”。2003年4月,在明知南塘公司还没有缴清购地款的情况下,茂名中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称:“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8万元,已全部结清。”

  实际上时至今日,南塘公司仍未付清拍卖款,5年来债权人围绕此案纠纷不断,多个部门对此案的执行提出质疑和批评。去年5月,本报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省领导对此很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省高院也派人员督办此案。

  余款未追回执行再受阻

  去年7月26日,茂名中院作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茂中法执字第94-8号》民事裁定,承认该院2003年4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7900元,已全部结清”与事实不符,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2003年4月的裁定。裁定明确指出:“本院查明南塘公司在尚未付清拍卖款便取得该137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15160平方米,额外取得的14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支付任何价款。”法院因此裁定:“1.查封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151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查封该151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已建成但尚未销售过户的房产和尚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含地下停车场)。”

  茂名中院随后成立工作组,表示要彻底查清此案。工作组经过努力追回770万元,尚有126万元未能追回。因为黄永明一直没有交纳22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茂名中院重新裁决后,这2200万元也成为新的债务。这笔钱高州市政府后来收回了1200万元,还剩1000万元坚持要收回。工作组感到,高州商贸城这块土地本来是划拨地,但现在却要按市场价收取费用,而且明显比周边土地收费要贵。于是工作组先后向茂名市和省有关部门送函,要求对高州市政府的收费情况进行界定,但进展缓慢。

  同时,在案件执行中黄永明根本不配合。由于他是高州市人大代表,要经批准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但因各种原因工作组至今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过,茂名中院将对额外多给黄永明的1430平米的土地采取措施,预计可多追回300万元。

  此案一拖5年未决,不但各债权人拿不到自己应得的钱,而且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采访中,尽管茂名中院负责人再三表示要尽力尽快执结收案,但案件究竟还要拖到什么时候,谁都心里没底。

  本栏撰文:赵南坚实习生:李佩娜罗丹刘科伟

  图:

  简仁山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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