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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虚报利润3.87亿受罚60万 可能引发大规模民事赔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26 南方日报

  刚刚由于无法按时披露年报而披星戴帽的*ST科龙(000921),昨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ST科龙由于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科龙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而对刘从梦等其他董事会成员及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警告和不同金额的处罚。

  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出台后,有关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已经具备了启动的前提。法律界针对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风暴正在步步逼近。

  证监会认定*ST科龙三宗罪

  科龙公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证监会认定的*ST科龙的主要违法事实有3项。

  第一,2002年至2004年,*ST科龙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在这3年合计虚增利润3.87亿元。

  公告显示,科龙虚增利润的手段包括:2002年至2004年,*ST科龙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2003年至2004年,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2003年,通过少计坏账准备和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第二,*ST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经统计,*ST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第三,*ST科龙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广东格林柯尔等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以要求该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但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该上市公司已经因为虚假陈述而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证监会日前给出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上已经为科龙股东因科龙虚假陈述而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扫清了障碍。

  据了解,在这次科龙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除了科龙及其高管之外,作为科龙审计机构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难以摆脱干系。

  目前,围绕科龙案,律师界已经成立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据该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表示,维权团所有成员律师,以及权益受损的股东已经蓄势待发。

  宋一欣称,维权团所包括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科龙电器A股和H股股东起诉科龙、德勤,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的相关违法人员,包括顾雏军。同时,有关科龙民事赔偿案的研讨会也已经初步定在无锡举办。在会上,维权团成员及其他业内专家将重点讨论此案所涉及的难点,同时在相关律师之间的协作上做一些探讨。

  宋一欣提醒说,起诉时,被告若涉及科龙本身,则应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若起诉德勤,则应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朱健

  图:

  资料图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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