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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偷勾结案嫌犯被判缓刑的负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38 国际在线

  作者:魏也

  7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原所长蒲烈彬、原教导员白锡文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判处缓刑的理由是: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我认识反省较为深刻,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近年来,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检察日报》 2005年10月11日)。尽管缓刑已呈泛滥趋势,但在“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惯例之下,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该所涉案干警多达42名)中的两位关键人物派出所原所长、原教导员被判缓刑,还是出乎人们的预料。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依据就在这里。但是,据7月5日的《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披露:针对指控,蒲烈彬明确回答“都不是事实”;白锡文辩称自己“尽到了职责”。“前往采访的多名记者都注意到一个细节,在审判长询问蒲烈彬时,一名法警要求他站立回答,并拍其肩膀向他示意,但遭到蒲烈彬的强烈拒绝。”

  显然,这些细节与“自我认识反省较为深刻,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说法有出入,因为两被告根本就不承认有罪,甚至连站立回答都“强烈拒绝”。其实,判决中出现的这种矛盾状态早已有之。比如,曾有多位贪官先后由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而被判缓刑,判缓刑的理由是“认罪态度好”。问题是,如果连财产来源都拒不交待,怎么能算得上认罪态度好呢?

  可见,许多缓刑判决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遗憾的是,这些自相矛盾的判决至今还在不断重复出现。

  缓刑过滥将大大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同时,也伤了公众的心。《南风窗》杂志引用一名检察官的话说:“过多、过滥的缓免刑判决,引起人们的误解,产生贪官打不倒的错觉,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有的举报群众反映:我们冒着风险揭发腐败分子,谁知他们被查处后只是到看守所打了一个转,法院判决之日,就是他们重获自由之时,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凉了我们的心。”

  应该认识到,职务犯罪尤其执法者的职务犯罪行为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倘若他们过多地享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也容易给公众的信心造成重创。对这些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应引起重视。

  来源:新华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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