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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炫耀性重奖”恐会伤害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0:00 四川新闻网

  广东东莞市出台新规奖励见义勇为者。其中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抚恤方面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外,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将一次性给予抚恤金40万;其他形式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大幅度地提高了奖金。有关方面称,东莞市这个新办法有望刷新全国纪录,40万是我国奖励见义勇为制度化后的最高金额。(7月4日《信息时报》)

  能理解该市想通过重奖动员市民参与治安管理的初衷,但又是“刷新全国纪录”,

又是“最高金额”,感觉这种重奖中带着一种浓厚的比拼和炫耀色彩。笔者认为,这种“炫耀性重奖”不但鼓励不了公众“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公德意识,反而可能会伤害见义勇为。

  其实,对鼓励公众见义勇为最重要的,不是奖励多高的奖金,而在于保障制度的完善,即保障的“必定性”:只要一个人见义勇为了,那么我们的制度就要保障他至少不会因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受到伤害——也就是说,人们所以见义勇为,是出于一种利他的基本人性和维护公德的共同利益感觉,并非为了什么重奖;但要想使这种品质可持续发展,制度至少要保障他们不会因见义勇为而失去什么。

  要知道,一个见义勇为者“好心没好报”、“流血又流泪”的无助下场对社会见义勇为品质所产生的消解和耗散作用,要比成千上万个见义勇为者受到很高的奖励对社会公德所产生的凝聚和示范作用要大得多。人们只会选择性地记住“好心没有好下场”,往往出现一个“我救19人,谁来救我”的悲剧英雄金有树,人们的心就凉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高奖金刺激见义勇为,这是把见义勇为者当作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经济人”来考量的——其实,作为一种公共道德,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基于公民道义的道德选择,而非一种理性计算经济结果的经济人选择。

  这种高奖金下的错位利益诱导很容易使见义勇为异化。比如某地曾用高奖金鼓励市民对交通违章进行拍照举报,导致当地交通要道每天出现许多偷拍违章者,这使交通更加拥挤;更典型的是去年某地,依靠“悬赏举报”方式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结果,一方面,负有打假之责的部门“不举报不打假”,另一方面,专以举报为生的“线人”被制假者收买,转而靠制假者提供“封口费”生活——“理性经济人”的利益诱导异化了一种公共品质。

  所以要想鼓励见义勇为,需要把钱花在建立一个“至少不让一个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保障制度上,另一方面,致力于从公民道义入手倡导见义勇为,而不是把道德公民预设为“理性经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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