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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最低工资标准上浮 城区最低500元/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1:48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廖才文

  本报7月5日讯昨天,株洲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出台,较去年小幅上浮。新标准规定,从2006年7月1日—2007年7月期间,株洲城区最低工资调整为500元/月,小时工资6元/小时;县(市)最低工资调整为450元/月,小时工资为5元/小时。

  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株洲市城区最低工资为440元/月,小时工资5.5元/小时;县(市)最低工资为400元/月,小时工资为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了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株洲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晚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环境的津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范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列入最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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