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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双赔”争议,需明确“消费者”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2:04 信息时报

  商品房和汽车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品?购买者遭遇商家欺诈是否可以依《消法》获得双倍赔偿?在社会上存在巨大争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对此达成了共识――商品房欺诈也要双倍赔偿。

  显然,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它至少标志人们对“消费行为”的认识正在日趋一致,它为草案的制定和通过,为《消法》的正确适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观念基础。但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仍然没有脱离我国《消法》只界定“行为”并以“行为性质”判断是否《消法》调整范围的单一模式,它仍然难以有效避免大件、耐用和奢侈消费品进入生活领域而引起的《消法》适用争议。

  如何消除这些分歧和争议,有人提出要么修法,要么进行司法解释。当然这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而如何修法或解释法律仍是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从“行为性质和目的”角度对《消法》的调整范围进行界定外,还应当在法律法规中直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给“消费者”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这样一来,它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争议较大的商品房和汽车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彻底解决将来可能出现大件、奢侈品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比如私人飞机也将很快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难免不会因此发生纠纷。

  总之,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概括性和规范性,它具有普适性。因此,我们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必须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概括作用,而决不能只针对具体问题制定针对性过强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一个新情况就修改一次法律”,今天出现商品房争议了增加一条具体规定,明天出现汽车争议了再增加一条规定,后天出现私人飞机争议了又增加一条规定,那么大后天呢?这样的立法方式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本质,更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明确“消费者”概念是消除“双赔”争议的釜底抽薪之策。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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