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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大涉黑团伙在渝受审 两主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5:08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7月6日电(记者王义、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杨小林等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杨小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鲁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5名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杨小林等17名被告均系重庆市人。从2004年起,杨小林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蔡国华、高万礼、熊建碧、王时翼、刘剑平、周磊(大)、阳勇、吴丹、许继东、熊江、周磊(小)、王波、梁勇、高元洪、刘成、余飞飞等人,从事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5年3月10日,杨小林主持召开“公司”成立会议,自任“公司”负责人,统管“公司”的人、财、物,熊建碧、王时翼、刘剑平、周磊(大)、阳勇、吴丹、高万礼为骨干成员,分别负责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许继东、熊江、周磊(小)、王波、梁勇、高元洪、刘成、余飞飞等人先后参加该组织。杨小林对毒品的贩卖及保管、放高利贷、组织卖淫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惩罚制度。

  2005年3月,因与蔡国华有矛盾,杨小林便让史国海找人来“教训”蔡国华,史国海当即同意并联系鲁勇军来重庆。2005年3月22日,杨小林召集王时翼、刘剑平、吴丹、周磊(大)、史国海、鲁勇军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宾馆开会,共谋报复蔡国华事宜。2005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鲁勇军持大砍刀冲进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的一家网吧内,向蔡国华头部猛砍两刀后,搭乘王波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蔡国华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05年2月9日,杨小林邀约王时翼、李渝军(另案处理)、蔡国华等人驾车前往重庆市梁平县锦屏镇,以谢世群的儿子谢泽维欠钱为由,对谢世群及其妻子进行殴打、威胁,后又将谢泽维的前妻杨晓琴和儿子强行带回市区,并将其关押在招待所内。杨小林等人通过电话多次威胁杨晓琴的家人,杨晓琴的家人被迫筹集4万元人民币存入杨小林指定账户。

  2004年4月,杨小林将其得到的一把自制左轮手枪先后交给王时翼、刘剑平保管,用于贩卖毒品、放高利贷和收账时使用。吴丹、王时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杨小林怕他们交代枪支情况,将枪支多次转移、藏匿。2005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从熊建碧租赁屋内将手枪缴获,同时还收缴子弹16发,管制刀具16把,钢管13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杨小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着“公司”的幌子,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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