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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5: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江国成)财政部6日宣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阿富汗的部分商品实施为零的特惠税率。至此,已经有33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商品获得中国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下发给海关总署的通知中说,近日,中国政府分别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

关税待遇的换文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中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7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

  此外,中国还对原产于阿富汗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中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详细名单已列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通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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