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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铁路的“法律福利”何时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5:59 四川新闻网

  备受关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4日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原所长、原教导员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新华网7月5日)。法院也许觉得如此轻判难以服众,故作出了此地无银式的判决解释:“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我认识反省较为深刻,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常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殊不知还可以这么说:“欲减之罪,何患无辞?”作为平民百姓,我们无法不对铁路职工羡慕至死:享有高收入和高福利不说,还能享受“法律福利”——特殊的犯罪豁免。虽然民怨沸腾反响巨大,但只要“自我认识反省较为深刻,认罪态度较好”,就说明“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获得几乎相当于免刑的缓刑。多幸福呀!怨不得“铁老大”整天牛气哄哄傲气冲天,人家有自己的法院,犯了法又怎的?

  无论什么样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只要与铁路有关,统统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而铁路运输法院又是典型的部门化了的法院——无论是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还是审判人员、经费来源,都使得铁路运输法院无法独立于铁路部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内部的人固然可以享受外人享受不到的“法律福利”,而铁路本身与外部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是无担责之忧。去年轰动全国的法律硕士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发票案,更加重了人们的这种认识。当时一听说要移交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郝劲松立即表示上诉。因为他知道,只要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自己必输无疑。基于这种认识,有些消费者在起诉铁路部门的时候,在提出更换审理法院而不得的情况下,只得退而求其次,希望更换法官,但事实表明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如今天的《北京晨报》报道,江西市民丁昌祥因为觉得有座车票与无座车票价钱相同不公平,起诉北京铁路局,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5元人民币。4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律师两次要求法官回避,都遭到拒绝,致使庭审两次中断。此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原告及其律师均已感觉案件的前景比较黯淡,“铁路法院在行政、财政等方面与铁路局有密切关系,这种情况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何况,“消费者告铁路方面的案件以败诉居多”。

  何时终结铁路的“法律福利”?现在看来,只要铁路运输法院的部门化体制不改变,只要铁路局与铁路运输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改变,人家的这种“法律福利”就会永久性的享受下去。这与国人所痛心疾首的“垄断体制不除,垄断福利不止”的逻辑是相一致的。(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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