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保部门提醒:企业招聘不能收取“诚信金”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6:37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7月6日电(记者高路)时值七月就业签约高峰,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约时,收取“诚信金”作为约束员工跳槽的变相“押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上海一家西餐厅工作的厨师闽某,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收取了3000元钱,企业负责人解释说“这是诚信金”,如果不违反约定,将来会如数退还。一年多前,美发师 小李应聘到一家美发公司工作,公司从她的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的“诚信费”,表示“等到工作满两年,履行了诚信,将双倍返还”。日前,小李由于怀孕而提出辞职,并要求拿回2000元“诚信费”,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向劳动者收取“诚信金”,试图用这种变相“押金”的手段约束他们的“跳槽”行为,这样的做法近来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从普通岗位人员向技术骨干、管理人才等岗位人员蔓延的态势,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