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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伪造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 违者将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6:40 青岛新闻网

  山东省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日前发现多起支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将受到法律严惩。

  据有关人员反映,目前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审批;二是

中介机构、房地产商或其他组织、个人向职工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虚开购房发票等资料,帮助职工违法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表示,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对已经发生的伪造证件套取公积金行为,有关部门对伪证进行了没收,对相关违法人员已进行了处理。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今后将加大处理力度,一旦发现制假、造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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