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差半岁交纳6000元的法律谬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8:00 光明网
王贵宏

  昨日是渝北区龙溪小学一年级招生报名首日,前去报名的有近百人,而报上名的人不到八十人。没报上名的除了户口问题外,还有的是因为年龄门槛——按相关规定,未满入学年龄六岁半者,不得入学。不少孩子父母对此种规定表示质疑。(7月2日《重庆晚报》)

  偷抢不是新闻,嫖赌不是新闻,裸体遍地也不是新闻,收贿受贿更不是新闻,弄虚

作假仍然不能称之为新闻。总之,人们对这些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可以说心胸已经宽广到无庸识辨是非善恶的超然之境。

  然而,日前,几则关于买卖现象的不是新闻的新闻纷纷见诸报端。一则是山东各地出现了一种怪现象——高考分数可以公然叫卖,当地人们竟不以为然。另一则是重庆一所小学的招生规定——未满入学年龄六岁半者,不得入学,如果年龄不够者,就得等7月5日报名结束后,看是否还有剩余的名额。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按照差一个月交一千元的方式录取。

  看了这几则新闻(暂且称新闻),笔者的第一条件反映就是想直骂娘。高考分数竟然被人们当做商品,在各地公开买卖;年龄也变成商品,明码标价。以此类推,还有什么不能卖呢?卖了高考分数,再卖年龄,然后呢?实在无物可卖了,就连娘老子一并拉到市场,出卖了结?倘若嫌娘老子值不了几文,可能就要把祖宗先人挖出来,反正人类可以追溯到几万年以前,比再生资源还要再生资源,还可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难道他们还会手软?

  就事论事,就拿重庆这个招生规定来说。《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谓适龄儿童,就是年满6周岁的儿童,《义务教育法》已经说得很清楚,难道学校不知道?

  根据该校的有关人员的解释,“这个规定是依据渝北教(2006)197号文件制定的”。那么,笔者禁不住要问,渝北教(2006)197号文件的内容是“凡在8月31日前年满六岁半的儿童原则上全部入学。”并没有不足六岁半的儿童不能入学,就是能入学,还必须按照差一月必须交纳1000元的的规定,依据二字从何说起?即使渝北教(2006)197号文件有这个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是应该被取缔的,学校为何还要以此为依据?

  依笔者推之,该校并不是不知道这个规定有违法律规定,相反,他们看到了这个规定有市场卖点。计算便知,差一个月1000元,一个学生可以差半岁,就有6000元。不要小看这6000元,全校有多少6000元?该校之所以如此规定,根源在于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教育乱收费,免除学费、杂费,无利可图后增加的乱收费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招生数量的托词显然站不住脚。因此,该校应该被追究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