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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度不是“忽悠”公众的幌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8:00 光明网
乐水

  近日,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瓮子塘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但是,这一并不特别重大的事故的特别之处在于,事故煤矿是一个被业界称为“屡出事故”的煤矿,却在去年当地的一次公开招标中意外中标。当时就有人忧心忡忡地预言,如此招标难免不出事故。(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一语成谶!如果说天灾是我们无法阻止但却可以将其危害降低到最小化的“不可抗

力”,那么一个屡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被重庆市列入“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名单的煤矿,顺利通过招标恰恰是不折不扣的“人祸”。事实上,正如人们很容易通过常识断定这一煤矿“必出事故”一样,我们也很容易在招标和矿难之间建立起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自不用赘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今天的矿难完全可以在当初严格的招标程序下避免,为什么“频发事故”的煤矿能够顺利在招标中获得高分并且中标。按照当时参与和组织招标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他们的确知道该煤矿曾多次发生事故,但招标程序是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的,并无不妥。

  好一个以制度免责任的幌子,不论是当地安监局负责人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过事故的煤矿不能参与招投标,我们认为,镇里制定的标书是比较合理的,一切都只能按标书来,”还是当地政府负责人以“专家只能按作业来评分,作业做得好的就得高分”来解释事故煤矿之所以在招标中获得“技术高分”的原因,我们从中都可以看到太多以所谓的“制度规定”来凌驾于“关天人命”的官僚作风。

  姑且不论所谓的仅仅以“书面作业”作为认定标准的合理性与否,单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事故煤矿不能招投标”的表态就是一些权力者习惯性傲慢的自然流露,更何况,对于煤矿这样只有实地考察才能认定安全与否的场所,“书面作业”的认定标准显然荒唐得不堪一击。而且,在法治社会中,制度固然不能让某一违法行为“连带”其他行为,但对于一般人而言都可以熟知的六大安全缺陷的质疑,难道是对先前“事故频发”的苛责?

  一次偶然的意外事故并不可怕,但最可怕的是“人祸”导致的事故“习惯性发生”。如果说官煤勾结导致的矿难频发,是权力和资本苟合的“怪胎”,只需要规范权力加强监管即可遏止,那么此次事故透露出最大的问题恰恰是部分官员对公众利益的习惯性漠视和人命无理由的轻慢,这一“病毒”的危害性要远胜于“官煤勾结”,毕竟,观念上的东西很难通过外部的约束来强制改变或者推行。

  生命永远是至高无上的通行证,对生命的敬畏永远是第一位的。遗憾的是,在这起矿难发生后,少有反思自己责任的个体,多有以所谓“制度”去推卸个人责任的当权者,而被忽悠的恰恰是最无辜者微薄却最值得尊重的生命,为官者的伦理在这里荡然无存。事实上,我们固然很容易找到这次招标的制度漏洞,但同样很容易断定的是,我们很难制定出完美的制度。如果一些官员总是想方设法去寻找制度的漏洞为自己免责,而不是从最基本的伦理价值判断去行事,那么既定的制度规定很容易成为“忽悠”公众的幌子,这才是此次矿难给我们最深刻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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