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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规范“四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22: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已于日前就相关政策的实施向各地发出通知。

  通知说,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将予于坚决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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